2015年8月22日 星期六

《論音樂美》 Eduard Hanslick


音樂評論家愛德華·漢斯利克(Eduard Hanslick,1825-1904),1825年出生於布拉格,自幼接受文學及藝術的薰陶,他承襲了父親對文學和音樂的品味,以及母親對法語和戲劇的熱愛。除了音樂領域上的專業涵養外(包括音樂評論、音樂美學、音樂學等),他同時精通法學,184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曾擔任公職多年。1846年他定居維也納,並於1848年起擔任 <維也納報> 音樂編輯,1856-1895年間擔任維也納大學歷史和音樂美學教授。《論音樂美》一書於1854年出版,是形式主義音樂美學的代表作之一。









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蘊藏著形式性的古典觀念。他反對音樂是為了達到詩性或戲劇性表現的手段,認為音樂應該以音樂本身為目的,音樂的內涵只能從其素材,如形式、旋律、和聲等觀點來被領悟。「整體統一」、「明確清晰」、「有條不紊」等是他常強調的語彙。由於他對形式的推崇,以及對當時盛行的浪漫主義的批判,因而常引起正反兩方激烈的爭辯。《論音樂美》一書使他與孟德爾頌、舒曼、布拉姆斯為代表的「萊比錫樂派」站在同一邊,而與李斯特、華格納的「威瑪樂派」相對抗。



《論音樂美》全書共七章,包括:情感美學、情感的表現並非音樂的內容、音樂美、音樂主觀印象的分析、音樂的領悟、音樂與自然的關係、音樂中的內容和形式的概念。


1.情感美學:批判情感論的謬誤

美學研究,必須採用接近於自然科學的方法,至少嘗試去尋找事物本身,在那無數纏繞我們的莫名印象與情感中,探求事物不變的客觀事實。每種藝術美的法則,與該藝術的特有材質及技術是密不可分的。唯有透過對藝術本身獨特的技術特徵的認知,才能真正理解該藝術。

美是無目的的。美本身僅是形式,它的特質來自其內容。欣賞美,或許能使欣賞者產生愉快的情感,但此情感與美的事物本身並無關聯。美就是美,即使它沒有喚起什麼情感,即使它不被領悟與思考,它的美依然存在。

藝術首先在我們面前呈現的是某種美。我們能意識到美的存在,並非經由情感,而是一種想像,即ㄧ種直觀的活動。 樂曲誕生於作曲者的想像力,訴諸於聽眾的想像力,生動的想像才是對美的真正感觸,而情感則是每一種藝術產生的副作用。


2. 情感的表現並非音樂的內容

每種藝術皆有其獨特的意念範圍,藉由其自身的素材,如樂音、文字、色彩或石塊等,來表現其意念。此特定的意念,和體現它的具體形式,兩者之集合,是美的概念的必要條件。

音樂可以表現的是藉由樂音或和弦的運動,表現快慢、強弱、升降的變化。明確的情感或情緒狀態的表現,不是音樂的功能。情感未必是音樂的內容,否則所有的對位音樂便都應該消失了。

唯有器樂才是純粹、絕對的音樂,器樂才能真正表現音樂藝術的本質。聲樂,則是在原本無色的詩詞上,藉由音樂為它著上色彩。與詩詞結合後,音樂的改變在於感受力的增強,但其本身的界限並未改變。歷史上有很多聲樂作品都是以同樣的音樂,配上不同的歌詞而產生的,但卻無損於其音樂之美。好的音樂能使人忘掉最壞的歌詞,但要找一個相反的例子似乎很難。


3. 音樂美

音樂作品的美具有特殊的音樂性美,這種美自我獨立,不需要與外來的內容結合。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旋律是音樂美的基本形象;加上和聲及節奏的變化,產生音樂的生命動力。音樂就是聽覺的萬花筒,在每個細微的變化中,產生各類優美的形式和色彩。

一個旋律在我們內心產生了某種特別的印象,這並非一種無法解釋的「神秘奇蹟」,而是以特定方式結合起來的音樂要素所產生的必然結果。「音樂的哲學性基礎」,應首先著手尋找出與各種音樂要素連結的必然精神特性及之間的關係。

音樂在自然界中並無範本,也沒有概念性的內容,所有對音樂作品幻想性的描述,都是比喻性質的。音樂只能被以音樂來領會,只能經由它自己來被理解與欣賞。我們欣賞音樂,不是為了去音樂中找尋某些內心經歷或事件的演變,而是純粹音樂本身。拋開所有的評註,真正該被思量的是作品本身。

對於作曲家和作品之間關係的檢驗與實證,不但是一種正當的作法,也是獲益良多的。然而,藝術實質與特定歷史環境之間的平行線,是一種歷史程序而非審美程序。美學探討不需要也不應該知道作曲家的個人狀況及各種歷史背景,該去聽和相信的,只能是作品本身的表現。


4. 音樂主觀印象的分析

創作音樂,用的不是情感,而是經過藝術訓練的特殊音樂才能。是內心的吟唱,而非單純的內在情感,激勵有音樂才能的人去創作音樂藝術作品。真正的審美處方,應該教導音樂家如何產生音樂美,而不是如何在聽眾身上激起某種情感。


5. 音樂的領悟

藝術的欣賞中,必然含有理性和感性的成分。情感論者的特徵,就是不去領悟具體的藝術現象,而單單接受抽象的情感內容。純真的聽眾可由音樂的感性面獲得樂趣,但精神上的內容,卻唯有具涵養及理解力的人才能領悟。

關鍵不在於和諧、節奏、情感的喚起等要素,而在於它們是以何種特殊姿態呈現在藝術創作中,成為音樂藝術。要以「審美性」態度去聆賞音樂,即「直觀性的聆聽」,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以樂曲本身為目的。


6. 音樂與自然的關係

自然界的音樂與人類的音樂藝術是兩個不同的領域。自然所提供的,只是一些粗糙的材料,一些聲響罷了,人類從中加以製造而產生音樂。藉由樂音所形成的旋律與和聲,是音樂的兩大要素,但它們並不存在於自然界中,而是人類精神的創造物。節奏,則是自然界中的唯一音樂原始要素,但不同的是音樂中的節奏,傳達著旋律及和聲。

自然界提供的範本,就是自然美。 藝術不應該奴隸般的模仿自然,而是去轉化它。雖然我們在標題音樂中能聽見鳥叫、雞啼這類的模仿,但是他們的意義卻是詩性的而非音樂性的。 雞鳴非但不能呈現音樂,它根本就不是音樂,只能算是與自然現象相連的一種心理印象。音樂藝術就是接收自然美的內容,並加以藝術性處理。


7. 音樂中的「內容」和「形式」的概念
音樂是由樂音的排列和形式所組成的,除此之外,別無其它內容。在音樂中我們看見內容和形式、素材和型態、形象和觀念,皆渾然融合為不可分割的ㄧ體。音樂中最簡化的完整樂思,即為主題,主題正是音樂的縮影,是整個音樂結構的真正素材和內容。音樂的個性則是藉由對不同的音樂要素作選擇和處理而表現出來的!


1854年發表《論音樂美》時,漢斯利克年僅29歲,他最重要的貢獻在於強調音樂的主體性,確立以音樂的內容及形式為審美的標準,極端浪漫化、情感化,或是過度主觀的詮釋和聯想,均與音樂無關,也不會增添音樂藝術的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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